“假诉讼”换不来“真别墅” 5年连环官司尘埃落定

来源:人民网 2013-07-09 12:10:00

【检察官释法】

问1:检察院为什么会监督民事案件?

答:根据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现上述情形的,依法应当提出抗诉。

问2:检察官是如何识破虚假诉讼的呢?

答:近年来,静安检察院在办理民事申诉案件中发现虚假诉讼案件增多。自2007年以来,对有证据证明的虚假诉讼案件已建议提请抗诉或提请抗诉多件。检察官发现,此类案件当事人恶意串通,以虚构事实或者伪造证据等提起民事诉讼,利用诉讼程序取得“合法”裁判,获取不正当利益。通常有以下共性:一是案件当事人关系特殊。一般存在亲友关系或者某种利益的共同体关系,而这种特殊关系为双方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提供了极为便利条件,且可信度高,不易为外人所察觉。二是案件类型多涉及于合同纠纷。通常涉及财产利益,涉讼标的较大,且多有另案诉讼,各种法律关系交织。当事人希望通过诉讼确定财产权利,如房屋产权、债权,以获取强制执行力。三是案件欺骗手法多样,隐蔽性强。采用的手法主要表现形式为伪造、变造证据,庭审中作虚假陈述,利用诉讼规则自认等。原被告一般配合较为默契,诉辩基本一致,证据之间似乎环环相扣,不存在激烈的诉辩对抗场面。四是均以判决形式结案。当事人一般不愿意调解。之所以选择判决结案,是因为判决的合法性使人难以质疑,法律效力强。而调解则更多地体现出当事人自愿的意思表示,容易使人对双方“合意”产生质疑。

问3:网传的“不离婚!零税费!诉讼买房!‘国五条’交易所得税最佳对策!”真的可行吗?

答:近期如何 规避“国五条”高额征税,成了网民热议的焦点,甚至网上贴出了所谓的“神招”:“买方先把房款给卖方,卖方按房款打欠条给买方,以房产做抵押。然后买方以卖方欠款不还起诉到法院,卖方承认欠款表示无力偿还,愿意以房产抵偿,最后买方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去房产中心过户,不论是否限购,都可以过户。一分钱税没有,执行法院判决。”

结合本案,就外在形式而言,与“诉讼买房”十分相近,都是虚构借贷关系,并以房屋作抵押。事实上,无论从本案的最终判决,还是法律的规定来看,都是行不通的。

首先涉及虚假诉讼的问题。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从原则性条款到具体条文,均已对虚假诉讼出重拳规制。第13条增加一款,并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13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重点打击了审判程序及执行程序中的虚假诉讼、滥用诉讼权利等民事诉讼欺诈行为,并制定了相应的民事及刑事制裁措施。

其次涉及合同无效的问题。若如微博所言,房屋买卖双方虚构借款和抵押合同,则实体上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行为,按照《合同法》第53条规定,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应当自始、绝对无效。

最后涉及民事执行问题。即使房屋买卖双方通过虚假诉讼获得了法院的判决,法院也会依据借款和抵押合同,将抵押物即房屋拍卖,拍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清偿债务,而非直接将房屋过户到债权人名下。因此,所谓的“诉讼买房”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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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诉讼”换不来“真别墅” 5年连环官司尘埃落定
来源:人民网2013-07-09 12:10:00
普通朋友10年间陆续借贷250万元,没有任何款项划付凭证,均以现金交付。若干年后借款人以名下的别墅作为抵押,借款却迟迟未还。出借人一纸诉状请求法院判决以房抵债。双方认可并无异议,却冒出个所谓的房屋真实权利人。借款究竟是真是假?房屋产权到底归谁所有?网传规避“国五条”的“诉讼卖房”,是否真的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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