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疑点,虚假诉讼被击破
静安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的检察官通过约谈申诉人和被申诉人、调阅案卷、研究庭审笔录等,发现庞君和程冰之间的借款关系存在四大疑点:一是当事人对借款情形的陈述前后不一,其记忆不合逻辑。程冰在原审诉讼阶段,对借款的时间和单笔数额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表述,到了检察院申诉阶段,又出现了第三种表述。尤其对于首笔、末笔借款发生的大致时间,大额借款的情形,均称记不清了,不符合客观规律。二是若按其所述,借款发生过程则不合常理。庞君和程冰系一般朋友关系,在借款人无任何资信保证或实物抵押的情况下,仅出现单向、多笔的大额借出,却从未有款项还入,长达10年之久,有悖于日常经验法则。三是大额交付现金的做法不合交易习惯。250万元借款,每笔都上万,当事人不选择安全便捷的银行转账,却全部以现金交付,不符合一般交易习惯。四是缺乏交付凭证,仅凭借款合同不足以认定250万元借款的实际发生。为防止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恶意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对双方当事人抗辩主张无明显对抗,借款人自认收到大额资金,并以现金方式进行交付,应审查交付的金额、时间、地点、次数、在场人员、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资金状况等细节情况。而本案当事人恰无法提供任何凭证,仅有双方自认,以此认定250万元借款事实依据不足。
静安检察院审理认为,系争房屋虽登记于庞君名下,但实际权利人是辉明集团。庞君明知房产所有权实际不属于自己,并与辉明集团已有不得用于个人抵押约定,仍通过补办房产证将房屋用作其借款抵押担保,之后又通过二次诉讼要求辉明集团承担赔偿责任。显然,庞君不仅仅存在恶意将上述房屋抵押担保,而且存在与程冰共同虚构250万元借款,并借助司法审判实现房屋抵押权,进而占有辉明集团财产的可能。在检察官的认真核对及对细节的一再追问下,程冰和庞君终于无言以对。
2011年12月,静安检察院提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抗诉,获支持。2012年3月,二分院依法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年10月,市二中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2013年2月,静安法院重审后认为,庞君、程冰之间的借款均采取现金方式交付,无具体的交付依据,持续地发生借款却不通过银行转账,本身不符合一般的交易习惯;其次,双方关于借款细节上的陈述前后表述不一;在此,在庞君未归还之前借款的情况下,程冰仅凭与庞君系朋友关系,几年内仍持续地向庞君出街后续借款,有悖于一般生活常理。法院认为,仅有借款合同及庞君的自认,无其他相应证据佐证,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事实。庞君不是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其通过与程冰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的方式,将实际权利人辉明集团的房屋抵押给程冰,有获取辉明集团物权之嫌。为此,法院判决对程冰要求庞君 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至此,历时5年,辗转4个法院、2个检察院的连环诉讼,终于画上句号。“假诉讼”终究没有换来“真别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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