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养老设施用地规模未达标准 国土空间规划将不予通过

来源:中国网地产 2019-12-07 16:46:50

中国网地产济南12月7日济南讯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网站发布消息,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依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条例(草案)》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按照省规定的人均用地标准统筹考虑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模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国土空间规划不予通过。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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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一)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居住区附近闲置的场所和设施,开展嵌入式养老服务;

  (二)鼓励家政、物业等企业发挥自身优势,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养老服务;

  (三)鼓励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设施、服务资源和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化养老服务;

  (四)鼓励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开放所属服务场所,为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娱乐、健身等服务;

  (五)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利用农村幸福院、农家院、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等,开展养老服务;

  (六)鼓励支持设立家庭照护床位,由专业养老服务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上门照护服务。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居家养老服务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五章 医养结合服务

  第六章 扶持保障措施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救援、临终关怀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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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依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条例(草案)》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按照省规定的人均用地标准统筹考虑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模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国土空间规划不予通过。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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