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养老设施用地规模未达标准 国土空间规划将不予通过

来源:中国网地产 2019-12-07 16:46:50

  第三条 养老服务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是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服务发展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引导、社会主办、市场运作、保障基本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养老服务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协调发展、医养深度融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保障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经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养结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务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做好老年人的服务保障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养老服务的公益宣传,弘扬养老、孝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第八条 对在养老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省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按照省规定的人均用地标准统筹考虑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模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国土空间规划不予通过。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政府举办的敬老院、福利院等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其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第十一条 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配套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居住区可以统一配套建设、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设计要求,确定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内容;在审查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政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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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养老设施用地规模未达标准 国土空间规划将不予通过
来源:中国网地产2019-12-07 16:46:50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依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条例(草案)》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按照省规定的人均用地标准统筹考虑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模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国土空间规划不予通过。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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