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养老设施用地规模未达标准 国土空间规划将不予通过

来源:中国网地产 2019-12-07 16:46:50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对困难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并根据需要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配备生活辅助器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殊老年人巡访制度,定期对独居、空巢、留守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进行巡访,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安全防护、权益维护等关爱服务,及时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

  第三十条 鼓励、支持发展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互助养老服务模式,提倡健康老年人帮助高龄、失能、独居、空巢、留守、重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力量创新养老服务模式,开发和推广居家养老服务智能终端产品和平台,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远程医疗、安全监测、服务预约、物品代购等服务。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三十二条 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不同护理等级配备规定数量的养老护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 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床位有剩余的,可以向社会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评估和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床位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参照国家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入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服务标准、规范以及养老服务合同约定,提供下列服务:

  (一)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民族风俗习惯,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

  (二)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以及用具;

  (三)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使用物品进行清洗消毒;

  (四)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五)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等人文关怀服务;

  (六)建立夜间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夜间监护工作;

  (七)其他适合老年人的生活照料服务。

  老年人需要养老机构提供前款规定以外的服务的,应当通过合同另行约定。

  第三十七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养老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值守、设施设备、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制度,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三十九条 养老机构暂停、终止养老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实施备案的民政部门提交入住的老年人安置方案。安置方案应当包括收住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以及实施日期等内容。

  第四十条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参资入股、整体租赁、委托管理等方式,建设、运营、管理公办养老机构。以委托管理方式运营的,运营方应当定期向委托方报告机构资产、运营以及其他重大情况。

  第五章 医养结合服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养结合工作机制,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资源,发挥互补优势,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第四十二条 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双向合作,形成医疗护理与养老服务之间的转介机制,建立康复病床、预约就诊、双向转诊、急诊就诊等医疗服务绿色通道。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承接医疗机构内需要长期照护的失能老年人。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支持养老机构设立老年医院、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等医疗机构或者在其内部设置门诊部、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卫生服务场所,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服务场所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设置老年病专科和门诊,并可以将利用率较低的医院转型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的,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不再另行设立新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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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养老设施用地规模未达标准 国土空间规划将不予通过
来源:中国网地产2019-12-07 16:46:50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依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条例(草案)》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按照省规定的人均用地标准统筹考虑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模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国土空间规划不予通过。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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