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言:国家应对不动产主体范围明确界定

来源:地产中国网 2014-09-04 08:31:00

地产中国合肥综合:刚刚履新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党委书记、所长的刘尚希,近期在主持召开的“发展中国论坛建言国家‘十三五’规划专家座谈会”和“国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专家座谈会”上表示,对于不动产的范围,应实行正面清单完备例举方式提出,不能以“等”来做法定描述。刘尚希同时还是发展中国论坛副主席。

 “应当对不动产主体给予明确界定。”刘尚希说,现有条例草案回避了这个问题。自然人、农村集体、法人(经济法人、社团法人、事业法人)都应视为申报不动产的主体,并负有相应的义务。

明确界定不动产主体

对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刘尚希表示,对于不动产的范围,应实行正面清单完备例举方式提出,不能以“等”来做法定描述。

 “应当对不动产主体给予明确界定。”刘尚希说,现有条例草案回避了这个问题。自然人、农村集体、法人(经济法人、社团法人、事业法人)都应视为申报不动产的主体,并负有相应的义务。

刘尚希认为,产权与所有权的内涵与外延是不同的,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包括“自物权”、“他物权”。考虑靠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国情,应把产权分类两类:一是公共产权,包括国家、集体所有权下衍生出来的各类他物权,如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农业土地承包权、公有土地上的附着物等;二是私人产权,即从私人所有权衍生出来的各类他物权。

对于有争议的不动产是否进入登记系统的问题,刘尚希认为,从全覆盖的角度看应当进入,但应当另行注明。息讼之后产权主体申报更改,否则极有可能造成相当一部分不动产逃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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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言:国家应对不动产主体范围明确界定
来源:地产中国网2014-09-04 08:31:00
刚刚履新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党委书记、所长的刘尚希,近期在主持召开的“发展中国论坛建言国家‘十三五’规划专家座谈会”和“国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专家座谈会”上表示,对于不动产的范围,应实行正面清单完备例举方式提出,不能以“等”来做法定描述。刘尚希同时还是发展中国论坛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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