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6.9万元地板7年未取 百安居竟收近18万仓储费
来源:东方网 2013-05-15 08:31:00
不过,在昨天的消保委约谈中,百安居提出了第三套方案,即货款与仓储费相抵,也就是说黄先生自动放弃这批地板,仓储费也就免去了。
对于三套解决方案,黄先生昨天表示,都无法接受。他表示,如此高昂的仓储费收取显然已经超出了正常范围。
昨天,市消保委就该事件约谈百安居。
百安居上海区域工程经理李东军强调,17万元的仓储费并非百安居硬要向消费者收取,而是双方送货单上早已约定的,是消费者未及时提货导致的后果。他同时表示,考虑到17万元仓储费确实比较高,百安居愿意以8万元解决此事或者货款与仓储费相抵,这是百安居能给予的让步。
对于百安居的处理方案,市消保委认为并不合理,而且百安居行为有失诚信。
市消保委相关负责人指出,黄先生向百安居购买木地板,双方之间就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而非保管或仓储合同关系,应适用合同法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百安居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后提供的“仓储”系买卖行为的相关衍生服务内容。一般来说,“仓储费”是按重量(吨、千克等)或体积(平方米等)每天固定数额的标准来计收的。而此案是以“货款价值千分之一”来收取,显然与仓储无关,也容易使经营者出现怠于采取通知、货物交付、采取补救措施或解除合同等行为。
市消保委同时表示,消费者因为怠于提货而应承担的责任规定为“违约金”应该比“仓储费”更合理。而百安居提出的178880元仓储费,对比消费者支付的69000元的购货款,显然远远超出了订立买卖合同时消费者可以预计的范围。此外,考虑到公平原则,本着合同法中的“减损原则”,经营者也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通知消费者,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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