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骏今年39岁,9年前,他和妻子陆美在海口买了一套房,因为开发商迟迟办不出房产证,他们将开发商告上法院。日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维持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一审判决,判令海口金山广场小区开发商将涉案房产的房产证及土地证过户至章骏、陆美名下。
买房8年还没办下房产证 业主状告开发商
经查,2004年7月12日,章骏、陆美夫妇看好一套海南某实业投资公司(下称开发商)开发的海口市金贸西路金山广场小区一套房产,他们与开发商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建筑面积共101.89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85.05平方米;总价为21.7万元。
双方约定,交房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按实测面积为准,多退少补,开发商应在2005年3月30日前交房,在交房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所需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开发商的责任不能限期取得房产证的,买方不退房,卖方按已付房款的1%付违约金,并在交房起180天内办好产权证等等。
章骏、陆美向开发商付清了全部房款,开发商2005年7月20日交房,可一直没办理房产权证。2012年4月16日,章骏二人向开发商发出《关于尽快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函》,要求对方尽快履行合同义务办好房产证。
因房产迟迟未办出房产证,章骏、陆美无奈在2012年5月诉至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要求开发商30日内将房产过户至二人名下,并办好该房应享有的土地证。
龙华区法院认为,双方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按照约定,开发商应在2006年1月20日前为章陆二人办好房产证,但却一直未履行将房产过户给二人名下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2012年7月,龙华区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限期将涉案金山广场房产的房产证及该房产土地证办理过户至章骏、陆美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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