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8年还没办下房产证 业主状告开发商

来源:人民网 2013-01-14 12:59:00

章骏今年39岁,9年前,他和妻子陆美在海口买了一套房,因为开发商迟迟办不出房产证,他们将开发商告上法院。日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维持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一审判决,判令海口金山广场小区开发商将涉案房产的房产证及土地证过户至章骏、陆美名下。

买房8年还没办下房产证 业主状告开发商

经查,2004年7月12日,章骏、陆美夫妇看好一套海南某实业投资公司(下称开发商)开发的海口市金贸西路金山广场小区一套房产,他们与开发商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建筑面积共101.89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85.05平方米;总价为21.7万元。

双方约定,交房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按实测面积为准,多退少补,开发商应在2005年3月30日前交房,在交房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所需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开发商的责任不能限期取得房产证的,买方不退房,卖方按已付房款的1%付违约金,并在交房起180天内办好产权证等等。

章骏、陆美向开发商付清了全部房款,开发商2005年7月20日交房,可一直没办理房产权证。2012年4月16日,章骏二人向开发商发出《关于尽快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函》,要求对方尽快履行合同义务办好房产证。

因房产迟迟未办出房产证,章骏、陆美无奈在2012年5月诉至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要求开发商30日内将房产过户至二人名下,并办好该房应享有的土地证。

龙华区法院认为,双方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按照约定,开发商应在2006年1月20日前为章陆二人办好房产证,但却一直未履行将房产过户给二人名下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2012年7月,龙华区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限期将涉案金山广场房产的房产证及该房产土地证办理过户至章骏、陆美名下。

涉案房屋套内面积未超约定 终审维持原判

开发商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章骏、陆美所购买的房屋超合同约定面积10.7平方米,又拒绝支付超面积房款2.4万元;拒绝缴交按总房价款的0.3%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及缴纳代办费,而且他们已分别于2011年5月和2012年3月,二次在媒体上刊登公告,要求业主提交相关的办证资料和费用。但章骏、陆美至今也没提交。其请求法院二审驳回业主诉求。

海口中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是开发商要求章骏、陆美补缴房款是否有合同依据,章骏、陆美是否存在不缴付相关办证费用的问题。双方约定,房屋以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确认面积及面积差异处理,卖方开发商提交的测绘报告显示,涉案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并未超出合同约定。关于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办证工本费的问题,章骏、陆美曾向开发商发函,要求明确办证所需资料与办证费用,且买方在答辩状中明确表示愿缴付相关办证费用,故卖方关于买方拒缴相关办证费用的上诉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日前,海口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购房者遭遇办证难 可运用法律武器维权

海南广哲律师事务所陈达虎律师认为,这是一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作为买受人的业主,面临购房后相关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及时提起诉讼是必要的。法院依法判令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将涉案房产的房屋权属证书及该房产所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过户至业主名下。

我国《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法第107条则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该法第135条明确:“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本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约定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因业主依约付清房款,开发商在交房后未如期办理房产证过户的义务,因此被法院认定构成违约。

购房者在签约购房时,应与开发商明确交房、办证的期限,并约定相关违约金。如果遭遇卖方推脱、拒绝办理房产证,应尽早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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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8年还没办下房产证 业主状告开发商
来源:人民网2013-01-14 12:59:00
章骏今年39岁,9年前,他和妻子陆美在海口买了一套房,因为开发商迟迟办不出房产证,他们将开发商告上法院。日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维持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一审判决,判令海口金山广场小区开发商将涉案房产的房产证及土地证过户至章骏、陆美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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