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房屋套内面积未超约定 终审维持原判
开发商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章骏、陆美所购买的房屋超合同约定面积10.7平方米,又拒绝支付超面积房款2.4万元;拒绝缴交按总房价款的0.3%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及缴纳代办费,而且他们已分别于2011年5月和2012年3月,二次在媒体上刊登公告,要求业主提交相关的办证资料和费用。但章骏、陆美至今也没提交。其请求法院二审驳回业主诉求。
海口中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是开发商要求章骏、陆美补缴房款是否有合同依据,章骏、陆美是否存在不缴付相关办证费用的问题。双方约定,房屋以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确认面积及面积差异处理,卖方开发商提交的测绘报告显示,涉案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并未超出合同约定。关于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办证工本费的问题,章骏、陆美曾向开发商发函,要求明确办证所需资料与办证费用,且买方在答辩状中明确表示愿缴付相关办证费用,故卖方关于买方拒缴相关办证费用的上诉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日前,海口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购房者遭遇办证难 可运用法律武器维权
海南广哲律师事务所陈达虎律师认为,这是一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作为买受人的业主,面临购房后相关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及时提起诉讼是必要的。法院依法判令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将涉案房产的房屋权属证书及该房产所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过户至业主名下。
我国《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法第107条则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该法第135条明确:“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是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中国网旗下地产频道,是国内官方、权威、专业的国家重点新闻网站。
中国网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