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加大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来源:新京报 2018-10-16 10:31:46

各地区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预留少量(不超过5%)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零星分散的单独选址乡村旅游设施等建设。今天(10月15日),新京报记者从国家发改委获悉,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促进乡村旅游发展提质升级行动方案(2018年-2020年)》,加大对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等方面支持。

该方案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自有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参与乡村旅游基础 设施建设。

方案明确,对使用“四荒地”及石漠化、边远海岛建设的乡村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 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经市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认定为仅在年度内特定旅游季节使用土地的乡村旅游停车设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相关设施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景观环境、不影响地质安全、不影响农业种植、不硬化地面、 不建设永久设施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 管理。超出特定旅游季节未恢复原状的,由市县发展改革、住房城 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

此外,方案还对推进全国乡村旅游道路建设、乡村旅游停车设施改造提升、垃圾和污水治理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立健全住宿餐饮等乡村旅游产品和服务标准、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旅游发展建设等方面提出相关要求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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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加大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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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预留少量(不超过5%)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零星分散的单独选址乡村旅游设施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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