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郊90亩土地闲置10余年 涉一地二卖纠纷

来源:地产中国网 2015-12-21 08:04:00

主审法官被处分

据了解,2012年5月10日,唐山中院曾将落款日期为2012年3月6日的判决书送达诉讼各方当事人,认定冯亚宏、华泽远公司与高某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随后,高某提出撤诉申请。2012年6月4日,唐山中院再次下达民事裁定书,准许高某撤回起诉。7月4日,唐山中院“重发”《(2011)唐民初字第110号》判决,判定双方合同生效。

事实上,两份编号同为“(2011)唐民初字110号”的民事裁定书版本也有不同,落款日期都是2012年6月4日。第一个版本裁定书的“裁定如下”内容是:“准许原告高某及另一人撤回起诉。”第二个版本变成了:“准许原告高某及另一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就这样,唐山中院民二庭,在半年多时间内,以同一个案号先后下发了7个不同版本的判决书及2个裁定书,且原被告手持的判决书、裁定书在不少细节上存在差别。

2012年7月4日,在判决书送达后,高某提出上诉申请。2012年11月29日,河北省高院提出,由于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故裁定撤销《(2011)唐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发回唐山中院再审。

正是因为出现7个版本的判决书和2个版本的裁定书,此案主审法官翟某于2014年5月接到唐山中院领导通知,称他因在审理高某与华泽远公司、冯亚宏案件时“存在重大瑕疵”,给予撤职并严重警告的处分。据了解,翟某曾荣获全国法院办案标兵、河北省法院职业素养标兵、唐山市优秀法官等荣誉称号,并于2012年12月升任唐山中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12月18日,记者多次致电翟某,对方手机始终关机。记者又向唐山市中院咨询关于“一个案号7份判决”的事情,政治处的工作人员表示,确有此事,翟某受到处分后,已被调离审判岗位,任宣传干事。

发回重审

两收钱者被公诉

2012年5月,冯亚宏向唐山市公安机关报案。冯亚宏认为,高某伙同马某伪造公司公章,未经股东大会同意、未经执行董事授权,擅自将土地转让给他人,骗取巨额资金,涉嫌合同诈骗罪、伪造印章罪。

唐山市公安局的立案材料显示,市公安局于2012年7月初正式立案,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先后对高某、马某及涉案的另一人陈某立案侦查,并将三人刑拘,后经唐山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根据公安机关调查的内容,陈某在案中涉嫌非法获利900万元,被另案处理。记者从唐山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看到,陈某是一名司法人员,其曾在高某等人背后出谋划策,运作了马某起诉一事。

2013年6月3日,唐山市公安局将该案提请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唐山市检察院收到市公安局提交的起诉意见书后,认为该案主要犯罪地为丰润区,遂将案件移送丰润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丰润区检察院在起诉时将合同诈骗罪改为职务侵占罪。

记者从检方起诉书上看到,丰润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被告人马某积极参与犯罪,系共犯,二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审法院判无罪

2014年7月29日,丰润区法院一审判决高某、马某无罪。

记者在一审刑事判决书上看到,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股东变更时,燕郊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未过户到宏成公司名下,华泽远公司也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燕郊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有关费用,华泽远公司亦认为高某仍是燕郊地块土地项目转让的实际受益人。没有证据证明燕郊地块的土地权益归变更股东为冯亚宏等人的宏成公司,也就是华泽远公司所有。因此,公诉机关指控高某、马某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冯亚宏表示,一审判决书对于“华泽远公司并未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有关费用”的说法是错误的,当时公司已经向高某支付了2000万元,而高某却未协助该公司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并用假公章将土地再次转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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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燕郊90亩土地闲置10余年 涉一地二卖纠纷
来源:地产中国网2015-12-21 08:04:00
2015年12月18日傍晚,冯亚宏在燕郊的一块89.5亩的荒地上伫立许久。荒地的四周,华灯璀璨,高楼林立。而这块被围栏圈起来的荒地上,甚至还被周边居民种上了大白菜。冯亚宏说,作为这块土地的买方之一,他及他所在的公司遭遇了卖家高某等人的“一地二卖”,高某等人还曾将他告上法庭,在这起民事纠纷中,法院出具了7份不同的判决书。此后,冯亚宏向唐山市公安局报案。检方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高某等人提起公诉后,唐山市丰润区法院判决高某等人无罪。此后,检方提出抗诉,案件被发回重审,目前尚未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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