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假公章的合同
此后,冯亚宏和宏成公司开始忙于土地过户和前期开发。在这期间,冯亚宏得知,高某于2010年11月15日,使用作废公章与三河市思菩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菩兰公司)签订了《合同权利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将土地使用权以1.24亿元的低价转让给思菩兰公司。
冯亚宏说,2010年11月19日,农行燕郊支行行长王某给他打电话询问,是否授权高某将地块转让给了他人,他这才知道地块出了事。
根据警方对此事的调查,思菩兰公司先后向高某支付5541.75万元,向另一自称宏成公司股东的马某支付4941.75万元,合计1.04835亿元。
唐山市公安局2012年8月30日对农行燕郊支行行长王某做的一份询问笔录中显示,2010年11月18日,思菩兰公司董事长齐某找到农行燕郊支行,称宏成公司已经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思菩兰公司,要求银行在《合同权利转让协议书》上签字并同意转让。王某称,齐福才一再声称冯亚宏知晓此事并同意转让,他才写下“同意权利转让”几个字,并加盖农行公章。次日特意打电话向冯亚宏求证,才发现自己被骗。农行燕郊支行工作人员后持公函到唐山公安局、工商局进行查询、核对,证实《合同权利转让协议书》上加盖的宏成公司公章是假的。王某称,他此后曾到思菩兰公司,要求收回自己签字盖章的《合同权利转让协议书》,但对方表示那份材料弄丢了。
七份判决
两次被告上法庭
冯亚宏说,他曾致电高某,劝其立即把钱退给思菩兰公司,避免牢狱之灾。后因发现高某并没有退钱,冯亚宏于2011年3月初向廊坊市公安局报案。冯亚宏说,公安机关经侦查后表示,不具备该案件的立案条件。理由是,若以涉嫌诈骗立案,需要受害一方的思菩兰公司报案,但对方并无此举。
此后不久,冯亚宏被告上了法庭。2011年3月,马某向廊坊市中院起诉称,宏成公司高某与华泽远公司冯亚宏在2008年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合同侵犯了他的权益,要求判令该合同无效。此后,案件因管辖问题,被移交到唐山市丰润区法院审理,因为马某没有交纳诉讼费,法院按撤诉进行了处理。
七份不同的判决书
此事之后,冯亚宏又接到了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这次高某将冯亚宏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2011)唐民初字110号判决,但记者看到,这个编号的判决书共有7个不同版本。落款日期分别为2012年3月6日、2012年7月4日。其中,落款日期为2012年3月6日的“(2011)唐民初字110号”判决书有4个不同版本。
第一个版本第二页倒数第一行有错别字,盖有核准修改专用章(对判决书的错别字进行修改,将“股股转让”修改为“股权转让”),在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有这样的论述:“本案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双方按协议约定到工商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天津华泽远公司按协议约定支付了相应价款,股权转让协议已实际履行,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归天津华泽远公司所有。高某及另一人(因文中未提及该人,此处省略)就‘三河地块’无权处分。”
第二个版本的判决书与第一个版本相比较,错别字没有修正,在“本院认为”部分缺少了这样一句话:高某及另一人就‘三河地块’无权处分。
第三个版本的主文部分和第二个版本一样,但关于诉讼费的负担却和前两个版本不同。该版本写明,15.76万元诉讼费由高某负担13.18万元,天津华泽远公司负担2.58万元。而以上两个版本关于诉讼费的分担是这样判决的:高某负担15.18万元,天津华泽远公司负担5800元。
第四个版本内诉讼费的负担与以上三个版本也都不一样,高某负担共计28.36万元,天津华泽远公司负担5800元。
此外,落款日期为2012年7月4日的“(2011)唐民初字110号”判决书有三个不同版本。第一个版本在“本院认为”部分有这样的论述:“高某及另一人在股权转让协议实际履行后,就‘三河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无权处分给他人”。第二个版本没有了上述内容,内文字体、排版格式也不一样。第三个版本在“本院认为”部分的论述与第一个版本略有不同:“高某及另一人在股权转让协议实际履行后,就‘三河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无权处分”。而且,前两个版本的判决书都是12页,第三个版本的判决书变成了13页。
是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中国网旗下地产频道,是国内官方、权威、专业的国家重点新闻网站。
中国网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