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隐瞒抵押事实 海口国土局涉嫌违规出让土地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15-06-04 09:03:00
双方对簿公堂
在多次协商未果后,2014年11月7日,硕宇宏远公司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海口国土局的土地出让合同,返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双倍返还定金以及赔偿损失。
根据双方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部分,受让人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2014年11月18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案号:(2014)琼民一初字第12号】。
在硕宇宏远公司向海南高院提供的证据材料中,有一份海口国土局上报海口市政府的报告(海土资用字【2014】540号,签发人:盛林),内容显示:海口国土局已经承认“由于土地存在抵押而不能按期向受让人颁发土地证,其行为构成违约,硕宇宏远公司提出的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同时要求返还土地出让金以及双倍返还定金等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但此时事情却出现了一些变化。硕宇宏远公司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在随后的庭审中,海口国土局代理人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国有土地使用证”作为证据,证明其在2014年9月26日制作了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权利主体为“硕宇宏远公司”;同时还有一份土地已经解除抵押的证明。
2015年3月16日,海南省高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海口国土局出示的日期为“2014年9月26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未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且涉案土地已经解除抵押等为由,驳回了硕宇宏远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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