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4年3月1日起,全国第一个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温州金改区正式实施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这也是全国首部民间金融法规。该法规的核心内容之一,是300万以上的大额民间借贷要强制备案登记。回顾一年的实践,这项即涉及规范民间借贷管理、又触及公民财产隐私和个人收入信息披露的强制性做法行得通吗?它带来哪些利弊,能否继续走下去?
防范民间借贷风险
2011年下半年,受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和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影响,以“炒房团”著称的温州市爆发了一场民间债务危机,不少个人和私营企业主因过度炒房、炒煤、炒钱而遭受资金链断裂的重创。由此,借钱还不了、借钱不想还呈高发态势,很多人卷入民间债务漩涡。随后,债务危机向银行业传导、蔓延,涉及债务总额上千亿元。它使温州金融业及区域经济元气大伤。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批准温州设立全国首个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确定金改12项任务。为了健全民间借贷信用体系,保护公民与企业的资产利益,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支持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时切实防范曾一度泛滥成灾的非法吸存、变相吸收公众资金、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等毒瘤卷土重来,温州金改12项重要任务的首要任务被定位于“推进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由此,对症下药的专项法规,也是温州金改重大成果之一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被推向历史舞台。
这部法规首次对民间借贷作出登记规定:单笔借款金额300万以上、或累计借款总额1000万以上、或向30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的,借款人要到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等方面备案,即申报登记,记录在案。
温州市金融办主任张震宇认为,只要登记备案就会相应规范借贷手续,譬如借贷双方要签订规范的合同,明确抵押物等,过去那种数百万乃至上千万元的借款不打借条、只一个电话“搞定”的现象不会再重演。有了登记备案,借入人的借贷行为被纳入政府征信系统,其信用表现无形之中受到约束,从而使出借人的资金得到多一层的安全保护。有登记就有监管,它将民间借贷行为“逼”进政府监管的“笼子”,这成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有效途径。
为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配套措施规定,考虑是否将民间借贷纠纷立案,备案材料必须作为材料之一。裁定民间借贷官司,法院优先采纳有登记备案的借贷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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