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批准,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可以通过有偿的办法,在一定年限内获得某一地名的冠名权。记者昨日从长沙市民政局获悉,该局率先全省制定的《长沙市地名有偿冠名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本月开始实施。
道路有偿冠名年限为20年
该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建筑物、道路和其他构筑物的有偿命名、更名。
办法明确,地名有偿冠名是指市人民政府将某一地名的冠名权作为国有无形资产有偿出让给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使其在一定年限内,享有以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名称、商标名称对该建筑物合法冠名的权利。享有冠名权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称为冠名人。
其中,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对冠名进行了具体规范,要求道路有偿冠名年限为20年,其他有偿冠名年限不少于10年;有偿冠名的地名应当符合地名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做到专名在前,通名在后,联合使用。同时,道路有偿冠名仅限于无历史沿革的新建非城市主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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