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名人破产将收回冠名权
“地名有偿冠名并不是新生事物,如波隆立交桥、丽臣路等,但从2007年以来,长沙已经8年没有进行过地名有偿冠名。在去年制定相关办法的时候,就引起了激烈争论。”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处王梦波介绍,此实施办法是对去年5月实施的《长沙市地名管理办法》的一个补充。
《长沙市地名管理办法》的第二十条中已经明确,地名一般不得有偿冠名,确需有偿冠名的,市、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听证会、专家论证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地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而关于地名冠名权有偿使用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地名标识维护建设和地名管理工作相关的业务支出。
“在合同期限内,冠名人有重大违法事件;或者破产、被注销、吊销;或者私自转让冠名权的,可收回冠名权,并不得再向该冠名人出让任何地名冠名权。”据悉,此条规定也是为了避免曾经出现过的已冠名道路出现的尴尬局面,对地名冠名进行了有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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