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合肥市民“零首付”购房到期无力偿还
签份借款合同“零首付”买了房
合肥某房产开发企业在阜阳北路开发了一个小区。 2007年6月份,开发商对该楼盘进行促销,打出了“零首付”的诱人口号。
李先生听到了这个消息,顿时被吸引了。他仔细打听后得知,所谓的“零首付”,其实是开发商借钱给消费者买房,让缺乏资金的消费者有钱买房。
心动之下,2007年6月份,李先生在该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子。为此,他又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开发商向李先生借款80682元,用于支付首付款。同时,双方还约定,李先生应于2008年6月13日前还清借款。不久,李先生交纳了首付款,开发商向他交付了房屋。
无力偿还借款遭索赔近二十万
当时,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期限自2007年6月13日至2008年6月13日止,借款期限内免息。到期后未还款,李先生须按所欠款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逾期三个月未清偿,李先生须按所欠款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物业管理费、房屋保管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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