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首付”购房风险大 合肥市民需谨慎

来源:地产中国网 2014-05-08 09:19:00

原标题:合肥市民“零首付”购房到期无力偿还

  签份借款合同“零首付”买了房

  合肥某房产开发企业在阜阳北路开发了一个小区。 2007年6月份,开发商对该楼盘进行促销,打出了“零首付”的诱人口号。

  李先生听到了这个消息,顿时被吸引了。他仔细打听后得知,所谓的“零首付”,其实是开发商借钱给消费者买房,让缺乏资金的消费者有钱买房。

  心动之下,2007年6月份,李先生在该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子。为此,他又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开发商向李先生借款80682元,用于支付首付款。同时,双方还约定,李先生应于2008年6月13日前还清借款。不久,李先生交纳了首付款,开发商向他交付了房屋。
 
  无力偿还借款遭索赔近二十万

  当时,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期限自2007年6月13日至2008年6月13日止,借款期限内免息。到期后未还款,李先生须按所欠款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逾期三个月未清偿,李先生须按所欠款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物业管理费、房屋保管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一切费用。

  不过,到了还款日期后,李先生却无力偿还这笔债务。今年1月份,开发商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先生偿还借款80682元;判令李先生以月利率2%(约为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08113.88元,律师代理费7000元;判令李先生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经过法院审理被判赔两倍利息

  庐阳区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与李先生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李先生借款80682元,至今未还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开发商主张归还借款本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不过,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考虑到双方在去年10月24日曾有协议降低利息,法院酌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为57720元。同时,双方借款时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需承担物业管理费、房屋保管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一切费用,故开发商主张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也有合同依据。

  【提醒】“零首付”购房也须量力而行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苏义飞表示,从本案中可以看出,“零首付”的实质是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实现垫资,购房者并不能真正享受到零首付。因此,他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能轻易地被“零首付”等口号诱惑,要冷静评估自己的经济实力情况和债务偿还能力。否则的话,像李先生这样承担许多额外的费用,反而导致购房成本增加。

  很多开发商会打出零首付买房的招牌来招揽购房者买房置业,零首付买房是指由开发商垫付三成首付的行为。所谓零首付买房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本质上等同于分期首付,即购房者不支付或者少量支付首付,开发商给购房者一年时间或者几个月的时间,把剩余的首付凑齐再去申请房贷。另外一种是做高合同价,虚假贷款,这种零首付买房操作起来比较难,也加大了购房者的买房风险。

  零首付买房的门槛

  零首付买房听起来很美丽,实际上并没有开发商宣传的那么美好。所谓零首付看起来是没有门槛的,谁都可以去申请。实际上零首付门槛较高,最起码你需要有购房资格,如果你是外地购房者,一年以上社保证明或者纳税证明是少不了的。其次。申请零首付的购房者必须要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还款能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否则是申请不了银行的贷款的。

  零首付买房的风险

  零首付买房购房者必须符合国家的贷款标准,如果一年后买房政策有新的变动或者房贷利率出现变化,这些都是购房者自己需要承担的风险。特别是如果购房者贷款条件在银行审批不通过,开发商是否退还已经缴纳的购房款项。这也是购房者需要考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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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首付”购房风险大 合肥市民需谨慎
来源:地产中国网2014-05-08 09:19:00
合肥某房产开发企业在阜阳北路开发了一个小区。 2007年6月份,开发商对该楼盘进行促销,打出了“零首付”的诱人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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