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安全谁来“确保”?
记者:一些地方开展土地流转后,随着工商资本入村,大量连片的耕地被改变农业用途,有的虽然与“农”沾点边,但也不种粮食,流转土地“非农非粮化”问题严重。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为何不提倡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民土地?
王小映: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尤其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要防止两类现象:一是出现大量的所谓“不在地主”或兼业农户的情况。农民进城了但不放弃土地,却又不用心经营土地;有些农民跨省迁移,土地仍然保留在手中不流转出去,可能就撂荒了。这会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对农业发展很不利。另外一种情况,是一些工商企业资本以投资农业的名义圈占土地、进行土地投机。这两类现象都要进行规范。对工商企业进入农业尤其是受让土地要做一些管制,因为农业本身经营效益比较低,公司进入农业并大规模承租、受让土地,要考虑到底会给农业带来什么?它们的真正目的是什么?目前,有些地方已经出现了公司企业以发展农业的名义大规模承租、受让土地,然后进行“非农非粮化”经营的现象,这对粮食安全很不利。
对于公司经营农业尤其是受让土地,政府要进行必要的许可管制。哪些行业、哪些产业可以进入?哪些要限制进入?进入农业的公司需要哪些资质、是否必须有经营农业的经验?能否受让土地?对这些都要进行必要的政策规范。有一些领域,比如设施农业、农业科研实验和养殖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和高技术投入,这些投入是农民干不了的,政府可以引导公司进入这些领域。对于粮食生产,应当更多地培育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让留在农村的有经验、有能力的农民家庭由“小农”发展成为家庭农场或种植大户,进行规模化粮食生产。这样有利于防止土地“非农非粮化”,有利于国家粮食安全。
“宅基地”该如何流转?
记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两类,一类是经营性用地,一类是公益性用地。今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那么,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是什么意思?它将给普通老百姓带来什么?
王小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主要是集体所有性质的工业用地及其他非农产业用地,包括规划为工业、商业、旅游、商品房用地的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要入市的话,肯定要和城镇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并轨。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中央文件提出的“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的涵义:
第一,在一级市场上实现并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国有土地一样,可以通过出让、租赁、入股三种方式进入市场,形成统一的一级市场。
第二,在二级市场上实现并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后,就可以和国有出让土地一样进行转让,形成统一的二级市场。这意味着,将来经营性建设用地不管是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实行统一的使用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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