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建议在合同中 规定居间人谨慎审查义务
对此,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场管理处一位负责人称,对于中介公司的违规行为,主要是通过《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该处一位工作人员则建议,可以在合同的补充协议中进行书面约定。但事实上,很少有买卖双方会在签订合同时意识到要约定中介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记者先后查阅了北京市、郑州市等地的房屋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发现合同中都有对中介公司违约责任的规定。如郑州市房屋存量房买卖合同中规定了执业人员责任,强化了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责任,增加执业人员违规违约风险;北京市房屋存量房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中介公司在委托代办事项中,因工作疏漏,遗失甲方的证件、文件、资料、发票等,应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肖礼光称,我国《合同法》第425条仅规定了居间人的如实报告义务,并以“故意”为损害赔偿要件,从严格的法学解释来看,无法依据该条款推导出居间人的谨慎审查义务。然而,从现在发生的一些纠纷来看,非常有必要规定居间人要有谨慎审查的义务。
当下我国的居间行业还很不规范,特别是房屋交易中介行业,唯利是图的现象普遍存在,一旦否定了居间人的“谨慎审查义务”,则可能诱发整个居间行业的“道德危机”,导致居间人消极甚至故意不去审查居间信息的真实性,而是一味地以赚取居间费为目的无所顾忌地促成交易。这不仅不利于正常的市场交易,更会使居间这一古老的行业走向末路穷途。(本文中陈娟、陈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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