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加重了买卖双方责任”
其实,陈娟遭遇的并非个案。
最近,南昌市民万先生准备起诉某房屋中介公司。他于去年8月通过该公司介绍,看中了一套商品房。随后,他与卖房人、该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房屋总价为40万元。
万先生在缴纳3万元定金后,准备支付房款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才发现该房屋是卖房人和前妻的共有财产,仍未办理房屋变更手续。于是,他提出了该房屋产权存在瑕疵,表示想解约。然而中介公司却向他发来了律师函,要求万先生履行义务,否则就要没收其3万元定金。
对此,万先生认为中介公司和卖房人同样存在违约责任。“因为卖方在出售房屋时并不拥有完全、合法的产权处置权,且中介公司对卖房人的房屋产权权属情况未作仔细调查,仓促促成了买卖双方达成初步交易的意向,随即收取了申请人3万元定金,导致此案发生纠纷。”
可当他仔细查看这份合同时,不禁傻了眼:合同中关于中介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及违约责任没有任何约定。可以说合同免除了中介公司的全部责任,加重了买卖双方的责任。
万先生指着该合同第十二条念道:本合同签订后当日内,乙方(买方)向甲方(卖方)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叁万元,该定金由丙方(中介方)代管,甲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及有关房屋过户资料原件交给丙方保管,丙方出具收件收据,定金在过户时应优先支付丙方佣金后,多余款项可转为过户费用或按揭费用,如甲方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须赔偿乙方购房定金等额的违约金,丙方退还乙方购房定金;乙方违约不履行合同则定金为赔偿甲方的违约金。丙方可向违约方收取佣金,如果佣金没有足额支付,丙方则可从违约金中优先扣除佣金15000元,余额15000元支付给守约方。
“该条款是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不仅排除了买方收取双倍定金的主要权利,而且该条款的法律后果是,居间方不促成交易(即丙方则可从违约金中优先扣除佣金15000元)反而比促成交易(即按总房款40万元收取2.5%,即9000元)获得的佣金所得还要多。”万先生表示。
近年来,在记者采访的多起房屋买卖纠纷中,发现不论是卖方违约还是买方违约,作为居间人的房屋中介公司,即使存在过错也很少被买卖双方追究责任。
究其原因是发生房屋买卖纠纷后,买卖双方才发现签订的南昌市城市房屋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中竟没有约定中介公司的违约责任,买卖双方要想得到中介公司的赔偿,只能通过诉讼去追究违约责任。一些不想打官司的买卖双方,最后不得不作出妥协,甚至付出不菲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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