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点评
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包华、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胡钢律师做客节目,就此事发表观点和看法。
胡钢:私搭乱建涉及到违章建筑物这么一个概念,一般来说,违章建筑物在本质上违反了我们国家的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设施,相应的法律责任总体有两类,第一类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就是说可以依据我们的侵权责任法,业主可以因为其采光、房屋安全等请求人民法院判定私搭乱建者排除妨碍、消除影响。第二类是可以是依据合同法,合同法主要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公约等。这种背景下,物业公司可以单独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相关的法院案例也给予了支持。第二类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责任,主要依据我们2004年的土地管理法,还有2008年的城乡规划法,一般来说主要是限期拆除或者罚款。
违法建设者不一定知道具体的法律规定,但是他一定是所谓的“有样学样”,既然大家都这么做,我为什么不做呢?或者以前有业主就做,我进来后就继续做。再加上一些物业服务公司本身没有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履行自己作为业主代表或者说利益代表人之一的角色提起诉讼,这也是造成这类违法建设泛滥的原因。
包华:私搭乱建发展到今天愈演愈烈,原因总结起来无非这么几个方面,一是我们的业主缺乏对于公共利益、公共区域、公共设施设备的认识。重权利而轻义务,很多业主往往是因为其他人的违章搭建行为影响到自己的权利了才会主张,如果不影响个人权利是不会主张的。但是在这些业主主张权利之前,公共利益已经受损了,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况下,个人利益是无法保障的。
另外一方面,我们的公众权益介入确实是比较缺乏的。不管是我们的城管,我们的建筑检查部门,包括我们的规划部门,在介入到这些领域里面都会有一些掣肘的地方,都会觉得自己力不所及,但我们的法律规定其实非常清晰,行政处罚也非常明确,为什么做不到?我认为可能跟所谓的选择性执法或者说法不责众有一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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