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违约金并罚或欠妥
对于海口市国土局《决定函》中的决定,没收海德置业所交纳的2138万元竞买保证金,再收缴近3029万元违约金,海德股份一再表示不服。
“造成公司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与海口市国土资源局签订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违约方是对方,应依法退还公司竞买保证金并赔偿其他经济损失”,海德股份相关人士表示。
海德股份的独立董事,复旦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主任胡鸿高认为,海口市国土局函中作出的决定涉嫌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116条之规定,将定金与违约金合并适用。
胡鸿高此前对记者称,“工作失误和缔约过失方逍遥法外,诚信和守约方却蒙冤受害。”
海口市国土局曾在给媒体的回复中称,上述决定系根据当初双方签订的成交确认书第五条所作出的。第五条规定,乙方不履行义务,甲方不退还竞买保证金和定金,另处乙方成交价20%的违约金。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储敏教授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合同法》以弥补损失为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保证金与违约金原则上不能同时运用,只能选择其一。“双方在协议中既约定了保证金也约定了违约金是可以的”,储敏教授告诉记者,“但是实行的时候不能够并用,只能选择其一,因为《合同法》的法理精神是以弥补损失为原则,除非海口市国土局有证据证明其损害超过了违约金或者定金,方可存在同时适用的可能性”。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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