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德置业不服5000万处罚提出行政复议

来源:地产中国网综合 2013-04-17 07:56:00

因子公司买地遭遇“乌龙”,海南海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置业)不愿签订合约,被海口市国土局没收保证金并需缴纳违约金,海德股昨日发布公告表示,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德置业已正式向海口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海德股份董秘陈金弟昨日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如果复议不能解决问题,公司会进一步考虑提起行政诉讼。

与此同时,有法律专家认为,海口市政府的有关函件中同时使用保证金与违约金双重处罚,存在违背《合同法》中公平原则的嫌疑。

海德置业提起行政复议

2011年7月15日,海德置业以1.51亿元的价格竞得海南省海口市长流起步区2402号地块土地使用权,但事后计算发现,该地块挂牌公示的建设指标与配套设计文件的控规指标存在重大矛盾冲突,海德股份方因此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

海口市国土局2012年12月18日发出了 《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取消国有建设用地挂牌竞得资格决定的函》(市土资用字[2012]1087号),决定取消海德置业关于2402号土地竞得资格,其所交的2138万元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并限30天内缴纳近3029万元的违约金。

经多次磋商无果,海德股份昨日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德置业已向海口市人民政府正式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取消国有建设用地挂牌竞得资格决定的函》;要求海口市国土资源局返还竞买保证21381015.18元并赔偿海德置业的经济损失”。

“申请已被正式签收”,海德股份董秘陈金弟昨日告诉记者,“如果通过行政复议不能解决,肯定要提起行政诉讼。”

海口市政府复议存争议

不过,陈金弟对向海口市提起行政复议仍表示疑虑。

“《决定函》中说作出的决定是经报海口市人民政府批准而做出”,陈金弟指出,“但是函最后又说不服该决定向海口市政府复议,就连受理复议的部门海口市行政复议办公室都觉得当初的函本身存在问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袁裕来律师昨日对记者表示,该案如果让最终决定的审批单位海口市政府来处理行政复议,很容易会维持原决定,这对申请人(即海德置业)显得较为不利。

“对《决定函》不服应该向海南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陈金弟认为,“但是《决定函》规定让我们去海口市政府或者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复议,我们没办法只好向市政府提出了。”

海口市国土局的某副局长曾对记者表示,上述事件的处理系由 (海口)市政府定下。对于海德股份方面提出的行政复议,该局长昨日称,提起复议是海德方面的权利,不予置评。

“我这里没什么可说的,我也不能代表局里”,该副局长道,“现在是法治社会,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很正常的救济途径,他(海德)觉得很有道理就去吧。”

海德股份昨日公告中表示,“由于本次行政复议申请尚处于受理阶段,还没有实质性结果内容”。

定金与违约金并罚或欠妥

对于海口市国土局《决定函》中的决定,没收海德置业所交纳的2138万元竞买保证金,再收缴近3029万元违约金,海德股份一再表示不服。

“造成公司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与海口市国土资源局签订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违约方是对方,应依法退还公司竞买保证金并赔偿其他经济损失”,海德股份相关人士表示。

海德股份的独立董事,复旦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主任胡鸿高认为,海口市国土局函中作出的决定涉嫌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116条之规定,将定金与违约金合并适用。

胡鸿高此前对记者称,“工作失误和缔约过失方逍遥法外,诚信和守约方却蒙冤受害。”

海口市国土局曾在给媒体的回复中称,上述决定系根据当初双方签订的成交确认书第五条所作出的。第五条规定,乙方不履行义务,甲方不退还竞买保证金和定金,另处乙方成交价20%的违约金。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储敏教授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合同法》以弥补损失为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保证金与违约金原则上不能同时运用,只能选择其一。“双方在协议中既约定了保证金也约定了违约金是可以的”,储敏教授告诉记者,“但是实行的时候不能够并用,只能选择其一,因为《合同法》的法理精神是以弥补损失为原则,除非海口市国土局有证据证明其损害超过了违约金或者定金,方可存在同时适用的可能性”。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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