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读二:征税20%加重税负
日报:这次国五条关于按差额20%征税的政策也被多方解读,您认为这个解读与政策原意是有很大偏差的?
杨崇春:有些专家在解读国五条时举例说,买房价格100万,卖房价格200万,二手房差价100万,乘20%,缴纳20万,按照原办法总价1%,交2万,增加了18万的差价。我觉得这是误读。
这个计算方法是错误的,没有按照规定扣除成本,光税扣完也能扣掉10%~30%。
原税法规定,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合理费用要全部扣完。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合理的费用是: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日报:这些税金和费用的扣除是非常复杂的,所以之后有了简化的征税办法?
杨崇春:相当复杂,相当多的人都算不清,政策是对的,但是执行难度较大。政策再好,老百姓不清楚,执行不了,等于白费。这就是为什么会有个简化的办法,是有来历的。
我们现在讲政策(按差额20%征税)都有政策,扣税金扣费用,而且非常明确规定了,利息如何计算,房屋维修怎么计算,有发票的怎么办,没有发票的怎么办,在政策当中都是非常明确的,实际上政策早就替老百姓考虑到了。
有些专家学者到现在还在呼吁政府尽快出台细则,国税总局的通知是对全国发的,还有哪些能够超过它的?当然也应看到,这些毕竟是六七年前发的,现在来看,会有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出现,我认为,按照新的问题来完善它,是当务之急。
日报:目前不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如果要重新设计税率,您认为应该由国税总局层面来做?
杨崇春:对,应该由政府财、税部门按照实际情况制定更合理简易的办法。我们刚才讲的这套要取得的凭证是很难的,而且(装修材料)很多都不是在正规商店买的,未必在指定开发票的地方。指定要发票,必然会导致将来假发票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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