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双倍返还消费者认购定金

来源:中国网地产 2019-04-29 13:14:39

中国网地产讯   消费者在购房行为中,经常因为“定金”和“订金”的一字之差,与开发商发生纠纷,甚至有可能牵扯到诉讼案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就可发现,法院曾公开判决过关于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双倍返还消费者刘辛甜购房定金10万元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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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民事判决的重庆华润二十四城项目实景   周素琼摄

法院判决: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双倍返还消费者购房定金10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呈现的《刘辛甜与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双倍返还消费者刘辛甜购房定金10万元的案子,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原告刘辛甜诉称,2016年12月24日,原告签订《选房确认单》确认选定被告开发建设的华润二十四城XX栋X单元XX号商品房,并支付定金5万元。被告未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却于2017年1月3日邮寄通知原告没收定金并另行出售该房屋。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1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华润公司辩称,原、被告于2016年12月24日签订了《认购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约定,原告应当在签订后7日内前往被告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原告未履约,故被告有权没收定金,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签订的《选房确认单》载明:原告认购被告开发的华润二十四城XX栋X单元XX号商品房,总价1936299元。2016年12月24日,被告出具收到原告缴纳的重庆华润二十四城五期45栋1-202号商品房定金5万元《收据》。

2017年1月3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载明:刘辛甜于2016年12月24日与华润公司签定了《认购协议书》,约定由刘辛甜认购华润二十四城XX栋X单元XX号商品房,认购协议已于签定当日成立并生效,根据该《认购协议书》第四条之约定,刘辛甜应于2016年12月30日前持相关资料到营销中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缴付购房首付款,但截止于本函发出之日止,刘辛甜仍未履行上述约定义务,故华润公司通知刘辛甜,根据《认购协议书》第五条之约定,没收缴付的定金,并有权将该物业另行出售。

2017年10月18日,原告委托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通过顺丰速运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该《律师函》载明:刘辛甜未与华润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书》,故华润公司无权依据《认购协议书》第五条约定没收保证金并对涉案物业另行出售,如该物业已另行出售,则华润公司需根据定金罚双倍返还定金,请华润公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3日内通知刘辛甜签订涉案物业的买卖合同或者双倍返还定金。

不过, 被告陈述,被告未收到该《律师函》,快递详单上未注明律师函的名称,且快递单号现在无法查询投递信息。

审理中,原告陈述:1、原、被告未签订讼争房屋的《认购协议书》,原告仅签订《选房确认单》并缴纳定金5万元;2、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通知书并另行出售讼争房屋构成违约;3、原告购买房屋未约定付款方式。

被告陈述:1、原、被告签订了讼争房屋的《认购协议书》,被告于庭审后五个工作日向法庭提交该证据,逾期未提交,视为无该证据举示;2、讼争房屋被告已另行出售;3、原告签订《认购协议书》明确通过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但因原告的个人征信问题导致无法贷款,原告不愿意变更付款方式,故原告未在约定时间内前往被告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最后,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在被告处签订《选房确认单》的行为,表明原告以1936299元的价格就购买被告开发的华润二十四城45栋1单元202号商品房达成意向性协议,原告并缴纳定金作为担保。对于该意向性协议的履行,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已签订《认购协议书》建立预约合同关系来约定在2016年12月30日前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作为商品房的出卖方,应妥善保管与购房业主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并依此来促成交易的完成,但被告未能举示《认购协议书》予以证实,故本院对于被告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刘辛甜购房定金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负担。

律师说法:合理合法约定使用“定金”与“订金”

对于法院判决被告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刘辛甜购房定金10万元的事情,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的陈瑜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核心,就是有无订购协议。如果没有这个协议,就应该书面通知对方一定期限来签合同;如果在通知的合理期限内没有来,再通知房源另行出售。

关于“定金”,陈瑜律师表示,“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定金”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它的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一是当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二是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定金则作为罚款。如果是给付方违约,那么给付方无权收回这笔钱;如果是收受方违约,则收受方应该双倍返还。

陈瑜律师强调,《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对违约定金作了规定,《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对违约定金作了补充规定,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弃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而约定的定金。

陈瑜律师透露,在他受理的合同案件中,商品房购买纠纷比较多,为了得到好的解决,一是希望主管部门加大惩处力度, 二是司法层面的信用体系建设还需要多部门联动,环环相扣。

另外,针对定金与订金的界定方法,重庆知名律师李帅在受访时表示,建议大家在签订合同时,要根据合同双方合作的需要,合理地约定、使用定金与订金。

李帅律师从如下5个方面区别定金与订金:1、切忌在任何情况下均使用“定金”字眼。2、如果只是表达预付费用的意思,请使用“订金”,或者干脆直接使用“预付款”。3、如果选择定金作为担保方式,则必须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明确约定定金的担保性质,且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4、一份合同中并不排斥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订金,但必须用对,可以在合同中单独列一个条款约定定金作为担保方式,在合同中的付款条款约定预先支付订金。5、如果金钱给付的性质不明确,或依法不能认定具备定金条款的,应该推定为订金。

李帅律师说,总而言之,如果合同中约定一方给付一定的金钱作为担保,请使用“定金”,并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约定;如果合同中约定付款方预付费用,请使用“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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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华润二十四城项目在建工地现场   周素琼摄

项目现状:重庆华润二十四城华润中心万象里正在推出商铺

公开信息显示,2007年,华润置地进入重庆市场,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片区原建设厂地块上以1050亩的规模开发建设华润二十四城项目,物业形态涵盖住宅、商务公寓、大型商业等。

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营销中心销售人员称,目前,华润二十四城项目住宅部分已经销售完毕,车位在开盘中,而华润中心万象里正在推出建面为20-300㎡的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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