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地产中国网 2017-04-27 13:38:00
第五章 信用的修复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机制,鼓励有失信行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和业务关联单位主动修复信用。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和业务关联单位失信行为整敃宪毕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信用修复,管理中心可视情况缩短惩戒期限或者免予相关惩戒。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应当对失信行为黑名单实施动态管理。被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和业务关联单位,在惩戒期内将失信行为整改完毕的,管理中心应当在惩戒期限结束后删除其失信行为信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规定职贵,将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执行情况纳入管理中心年度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考核。
管理中心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公平公开、审慎管理的原则,对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实施惩戒措施,在全省统一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注记,通过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披露失信行为黑名单信息。及时将全省房公积金失信行为黑名单信息录入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省管理中心信息共享,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一)信用修复审核通过后,未及时删除失信行为信息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的;
(三)未桉照本办法规定公开、共享、使用失信行为黑名单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失信行为主体采取相应惩戒措施的;
(五)其他侵害失信行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第二十条 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给相关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和业务关联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解释。
抄送: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4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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