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地产中国网 2017-04-27 13:38:00
第三章 认定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核实。管理中心发现有疑似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告知当事人失信行为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相关内容、栋述申辩权利和申辩渠道,留存当事人相关资料,通过电话、面谈、上门调查等方式核实情况。
(二)审定告知。对拟列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的缴存单位、业务关联单位和缴存职工,管理中心应当提前告知当事人。
(三)异议复查。当事人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诉。管理中心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并给予答复。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管理中心应当予以更正。
(四)信息披露。管理中心应当对履行职贵过程中形成的失信行为黑名单信息进行整合,并上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条 管理中心披露的黑名单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失信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缴存职工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公民身份号码等;
(二)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政策依据、惩戒措施等;
(三)惩戒措施起止日期;
(四)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和业务关联单位因违反与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管理中心应当将其直接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通过网站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惩戒。
第四章 失信行为的惩戒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和业务关联单位有失信行为的,管理中心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惩戒。
第十三条 缴存单位和业务关联单位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的,管理中心应当桉照有关规定进行重点检查,并将缴存单位和业务关联单位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其名下业务关联单位5年内不得新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
第十四条 缴存职工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的,取消其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
缴存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提取资金或者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解除委托贷款合同。缴存职工贷后无故停缴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按月足额缴存并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拒不执行的,自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之日起按照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将其贷款利率上浮至同期商贷基准利率水平。
缴存职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管理中心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被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和业务关联单位,在限制期内再次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限制期限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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