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地产中国网 2017-04-27 13:38:00

第二章 失信行为

第六条 缴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应当认定为失信行为:

(一)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二)截留职工住房公积金不缴存的;

(三)未经职工同意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

(四)出具虚假材料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五)为非本单位职工代缴住房公积金的;

(六)人力资源类单位为与本单位不存在人事代理或劳务派遣关系的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七)未按照规定调整缴存基数或者补缴的;

(八)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七条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应当认定为失信行为:

(一)提供虚假证明资料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3期或者累计6期以上的;

(三)贷后无故停缴6个月以上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八条 业务关联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应当认定为失信行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伪造购房合同、发票、收入明细等资料以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金融机构伪造借款合同、还款明细等资料以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的;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通过虚评房屋价值协助职工骗取住房公积金高额贷款的;

(四)担保机构提供虚假担保材料、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净资产规定比例、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

(五)假借管理中心名义收取费用的;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拒绝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敖条件的缴存人(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七)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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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地产中国网2017-04-27 13:38:00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3月27日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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