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开始就新版的《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公开征集立法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了在征收范围公告后,几种不增加补偿的情形: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的;房屋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转让、分割、赠与的;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的;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和申购保障性住房的行为。对于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对于停产停业损失,南京拟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已选定或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无法采用评估方式确定的,对非住宅房屋中的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其房地产评估价格8%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非住宅房屋中的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其房地产评估价格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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