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低价售房 购房者付首付款后才知藏猫腻

来源:地产中国网 2016-04-13 09:31:00

业主:他先起诉我的,就是说我没交给他钱,说我违约了。我们也请了律师去维权,法院通过行政的手段已经把部分人账户上的钱取走了,剩下还有10多户人家还在维权。

业主:我们现在唯一的办法就是房款不付,剩下的尾款没有付,因为尾款没有付他才起诉,这个案子一审判我们输的,我们还在上诉。

记者昨天辗转找到开发商相关负责人朱先生的联系方式,想要核实清楚土地证难产和起诉买房人的原因,但是这位负责人的电话一直无法打通。

业主们向记者提供了收据,新旧房屋买卖合同,法院判决书的照片等证据资料。法院判决书结果显示,业主需要继续向开发商支付尾款,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业主们觉得很委屈,他们认为开发商违约在先,业主拒付尾款在后,违约责任应该由开发商承担,而不是业主承担。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提醒,卖方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合格房屋,并且向买方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如果开发商没有按约履行合同,就构成对买方的违约,买方可以通过反诉或者另行起诉的方式请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业主们在提出反诉时,重点应该放在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上。因开发商违约所以拒绝支付尾款属于本诉的抗辩理由。

我们也对于低价房,到底能不能买?背后可能存在哪些风险?如何规避风险等问题,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和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邵桐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分析。

经济之声:首先,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真的只有20年吗?工业用地上能否建设商住两用房?

李斌: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是50年,但这里面为什么是20年?有可能他出让这块土地之后,从那个时候开始了计算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可能到签订这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土地使用权期限只剩20年而已。根据土地的用途规定,工业用地上不能建筑商住两用房,这是其违规的一个地方。

经济之声:这么明显的违规的情况,这个房子竟然建起来了?

李斌:就是看相关的主管部门有没有发现这个问题,有没有接到相应的举报投诉之后及时查处。因为他声称的三证这一说是否真实得到了,三证究竟指的是哪三证,这一切都有待于事实的核实。

邵桐:我们认为在开发商承诺有三证的情况下,其实这是对我们的购房人懂不懂常识的一种考验,就是说你在购买房屋的时候,其实按照我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是开发商在出售房屋的时候应当是具备五证的,也就是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还有商品房销售或者预售许可证。具备5个证的情况下,开发商才可以按法律的规定对房屋进行出售,那么这种情况下,只具备三证的情况下,我认为它不满足对房屋销售或者预售的条件。那么我们消费者在购买房屋的时候,要对这五证是否齐备进行仔细的核实,那么刚才所说的开发商只具备三证就进行房屋的预售或者销售的话,那么显然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一种违背。那么消费者在这里面很早就可以发现开发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经济之声:据业主们介绍,开发商在工业用地上建商住两用房,但是在低价出售时隐瞒了实情,业主们在付清50%房款后,才发现低价背后暗藏猫腻。如何定性开发商的销售行为?

李斌:首先,开发商应当将土地的用途如实披露给买房人,同时剩余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也应当写在合同之中。如果开发商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向买房人隐瞒了这些事实,那么他就涉嫌构成欺诈。但是这种欺诈实际上在法律上的后果是,作为买方可以以欺诈为由,在一年之内,请求法院撤销这份合同,如果能够实现这样的目标就不会存在支付尾款,而且之前支付的款项也有权要求返还。

通过这个案件我们清楚的发现,买房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其实也存在很大的疏忽和过失。因为我们看,首先他支出了50%的首付之后才发现存在的这些猫腻。按照中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正常的商品房交易应当具备五证,那么你是否尽到了审查义务。第二,如果更进一步,你还可以审查其另外两证,即开发商的营业执照以及房地产开发的资质证书。如果个人尽不到这种审查的义务,你也可以考虑到政府相关部门核实。这样的大件事情可能要花我们一辈子积蓄的很多钱,所以应当慎重对待。如果事后发现上当受骗了,再维权就会增加很大困难。当然这个案件中更有意思的是,他们在一审就败诉了,但是我们也不确定他败诉的原因是什么,这就要看到底能不能有证据证明,开发商存在一些隐瞒事实或者其他的违约行为。

经济之声:在微信平台上网友“有眼则明”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说,这个案件似乎应该分开两部分,首先是开发商违约在先,消费者被欺骗,作为消费者应该起诉开发商违约,而不是因为其违约拒不付款,这样就成了违约人了,现在法院判消费者败诉,是基于消费者不继续履行合同,我觉得没错。消费者在执行法院判决的同时,是不是应该另外起诉开发商的欺诈行为?

邵桐:谈到开发商有欺诈行为,这里面有一个矛盾的焦点问题,也即在新旧两份合同变更的过程中,在新旧变更的时候,消费者已经看到有相应的条款做出变更,为什么他还会签字认可,或者说按照新的合同履行。现在我们没法根据现在的材料去探究到当时购房者的真实意思到底是什么。如果消费者认为当时对这个变更就有异议,并提出修改,而且已经在开发商以及消费者手里的两份合同当中,都做了真实修改,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不会出现法院判定购房人有违约情形存在。现在主要要看一下,当时消费者购房时对于新合同变更的内容是如何表示其真实意思的,如果他认可了20年的使用权,那么现在法院做出的判决就有一定的合法依据。

经济之声:我们记者采访时,业主们提到,开发商拿到首付款后,通知业主无法办理银行贷款,然后让业主们将剩余房款分期支付到一个个人银行账户上,并以此为由,将旧合同收回,又和业主们重新签订了一份新的房屋买卖合同,新合同和旧合同存在两点不同之处,一处是甲方变成了高运混凝土有限公司,另一处是,新合同上注明了土地使用年限只有20年。交付首付款后,能否再重签新合同?业主想问,遇到这样的情况时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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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低价售房 购房者付首付款后才知藏猫腻
来源:地产中国网2016-04-13 09:31:00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买房时,您如果遇见定价比周边同地段的房价要低的低价房或者是特价房源,您会不会动心?提醒各位买房人,开发商低价卖房总有原因,房子可能先天存在硬伤,或者土地来的便宜,所以购买低价房或者特价房源一定要谨慎,避免购房后让自己陷入无尽的烦恼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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