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海航表示接受调解
关于双方争议的焦点,《证券日报》2013年报道称,海航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协议签署同时,国美向海航提供了国美商都项目已经获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表明目标物业已经具备了现房销售的法定条件。“然而,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我们却发现目标物业虽然已经获得了北京市丰台区住建委和房屋管理局签发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但目标物业的现状完全与‘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定内容不符,也与《框架协议》和《资产收购协议》的表述不符。”上述海航集团人士说。
另外,海航与国美针对国美商都项目的纠纷中,争论焦点与价格等因素无关,而是集中在项目的消防验收上。
但国美方面律师提出,在9月8日审理之前,北京高院已就海航资管公司提出的四项欺诈事由进行审理,该案件北京高院驳回海航资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后,海航资管公司已就该案提起上诉,该案现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本案为《担保函》纠纷,对于北京高院已判决并将由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的主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即国美商都公司在协议签订时是否存在欺诈,本案应无权进行审理,应等待北京高院案件最终判决结果作为依据。
另外,“海航集团主张的国美商都公司存在的欺诈事由”也是这次庭审的重点,国美方面表示,北京高院已经认定,国美商都公司不存在故意隐瞒以违法手段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与房产证,诱使海航资产公司做出错误意思的欺诈行为。目标物业取得的房产证合法有效,不存在海航资产公司所述国美商都公司以违法手段取得房产证的事实。
据了解,在庭审结束后,海航和国美方面都表示接受调解。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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