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车位所有权到底归谁?
记者查阅刘先生的购房合同发现,在附加协议上关于车位的条款是这样约定的“小区范围内的会所、车库、车位包括地上车库、车位、地下车库、车位及经营性用房归甲方所有,但是已经出售给乙方的归乙方所有。”
既然购房合同中约定了地上车位归开发商所有,那么物业以此为依据进行售卖是否合法?就此,记者咨询了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兰玉梅律师,兰律师告诉记者,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然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即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因此,该小区内的地上停车位如果是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的,就属于业主共有,开放商无权出售。现在开发商把共有的车位进行了私自约定,阻止业主使用,是明显的侵权行为,业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该合同条款无效,要求停止侵害行为,享有地上车位的使用权。
(来源: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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