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其原因,一是银根紧缩,房地产调控所致,以至于对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信贷支持政策难以落实。
谭永胜说,各大银行在2014年根据国务院和人民银行政策都颁发了相应的保障房信贷政策文件,“恒通公租房项目”完全符合其中规定的准入细则和风险控制要求,银行不准入大致理由是:从没做过民营企业公租房贷款;将公租房项目认为是房地产开发项目;认为公租房不能做抵押;认为资金回收期太长。衡阳市规定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公租房十年后方可出售。“省安居投”是保障房融资平台,但不接受民营企业入门。
此外,谭永胜还特别提到了关于民企享受划拨土地建设公租房的问题。他说,恒通公租房项目成本过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使用摘牌的出让土地建公租房。按现行的政策,公租房是享受使用划拨土地待遇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 2010 87号)是公租房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文件指出公租房建设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1-45号)也指出确保用地供应,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 2012-91号)指出用地上适用国家规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政策。
关于试行民企公租房共有产权改革试点的问题,谭永胜认为,“共有产权房”是保障房的补充形式,购房人与政府或投资人共享产权,形成产权主体多元化,以后出售房屋所得按比例分成,减小购房者的压力。
共有产权房在商品房、棚改房、经适房、公租房等领域都有试行先例,而且在全国推广。廉租房和公租房已经并轨,并有其他城市成为全国共有产权房试点城市的形势下,衡阳市应该总结过去廉租住房共有产权试点的经验教训,积极引导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公租房,试行民企公租房共有产权,重新打造在全省具有示范意义的“衡阳模式”。这可成为衡阳市保障房领域的一个改革亮点和特色,也可促使民企保障房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谭永胜建议,可由金融办牵头投资保障房建设民企探索发行保障房基金、公租房企业债券以及公租房项目贷款担保办法。地方政府可按相关政策出台对公租房建设的贴息支持办法,甚至可以探索政府对民企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的回购办法。充分发挥衡阳市重点社会民生项目建设推进办公室对民企公租房建设的推进作用,缩短行政审批时间、优化投资环境,促使其能可持续、快速发展。(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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