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有效净资产计算标准
近期,国家审计署在全国开展对土地出让金等土地财政方面的审计工作。在《安排》中交易商协会亦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提出多点要求,如强化发行人信息披露、加强中介机构尽职履责等。值得注意的是,《安排》中还对有效净资产的计算标准进行了完善。
在目前注册评议工作中,发行人“存在土地储备或者未办理权证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在计算发债规模时应将该部分资产从净资产中予以剔除”。
而《安排》则明确了在计算发债规模时,需从净资产规模中予以剔除的三种土地使用权资产。
首先,对于划拨类土地,明确指出城建类企业存在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考虑到企业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并没有完全的收益权和处置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并不符合“真资产”要求,建议在计算发债规模时将该部分资产从净资产中予以剔除。
而对于出让类土地,《安排》中指出对未履行法定的招拍挂或协议出让程序或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的出让土地,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出具说明性文件,说明发行人土地使用权情况、出让金缴纳情况、入账方式、当地土地市场情况、发行人未来土地出让安排等内容。对于不能对上述土地出资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说明,且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未获得正面意见回复的情况,《安排》要求在计算发债规模时,将该部分资产从净资产中予以剔除。
此外,对于作价出资与授权经营的情况,《安排》中表示参照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资行为,若发行人、地方政府部门及相关中介机构不能对土地作价出资或授权经营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说明或发表明确意见的,在计算发债规模时,亦将该部分资产从净资产中予以剔除。
除了明确在计算发债规模时需从净资产中剔除的土地使用权资产,《安排》还明确在计算注册规模时,需对缺少明确、持续、合规的市场化补偿机制的公益性资产或项目予以剔除。而对于可按照合规程序相应置换入有效资产,或建立其他明确、持续、合规的市场化补偿机制的公益性资产或项目,《安排》中表示在计算注册规模时可不予剔除。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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