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治周末》,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反腐期待
不动产登记条例最大的作用是实现统一登记,保护产权及交易安全,但同时能够摸清不动产的情况,这在客观上会对反腐有助力
公众终于盼来了不动产登记条例。
上周,李克强总理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决定将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再推进相关法律修改工作。
由于此前频繁曝光的各类“房姐”“房叔”事件,加之当前房价高企、反腐持续向纵深推进,本是作为完善我国物权制度重要一环、专业性技术性均较强的不动产登记条例在社会上受到了空前关注。
虽然参与条例草案起草的知名物权法专家孙宪忠已多次坦言,反腐并不是该条例要解决的问题,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示范围”条款仍是外界最为关注的焦点。
原计划今年6月底前出台的条例不幸爽约,截至记者发稿前条例全文尚未亮相,蹉跎7年之久的统一不动产登记似乎困难重重。
公开查询之争
不动产登记本来只是物权变动公示最主要的方式,以登记的事实来确定物权变动的有效,不过在当前,公示范围有多广,即通常所说的“以人查房”条款能实现到何种程度,成为社会舆论对条例最关注的问题。
“我在建议稿提的方案是,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查阅、复制不动产登记簿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机构才应当提供。”孙宪忠表示。这位在国内最早研究不动产法的学者于去年10月向国土资源部提交了受托起草的专家建议稿。
对于利害关系人的界定,孙宪忠进一步解释说,这包括国家机构中履行法定职责的人,例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可以依法要求公开公职人员的不动产信息。
这一思路基本被条例草案采纳。今年6月,据《21世纪经济报道》援引消息人士的话称,在国土部向国务院上报的条例草案中,对于查询主体有严格限制,除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取得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之外,只有公检法及纪检机关有权查询相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这样的规定在法学界引起了争议。
“按照法理,登记就是为了公示物权,如果不公示怎么变成物权?如果规定为有条件的查询,不准普通公民、不准律师去查询,这个条例还不如不出台。”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符启林表达了他的异议。
符启林介绍说,不动产登记允许公开查询是国际惯例,这些规则国际上已非常成熟,公示的目的既是为了保护产权,也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
也有一些并非研究这一领域的法律学者认为,不动产登记的公开范围应当取决于权利主体的身份,对于公众人物或者政府官员的房产信息,并不限于利害关系人,普通公民也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查询或公开。
对于这个问题,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规划院副总工程师邹晓云表示,将来的不动产登记系统,肯定具有“以人查房”的功能,因为整个系统是贯通的,输入关键词都能查到。“但不是随便一个人上去就可以查,必须得到许可才能查。”
多年从事房地产司法实务的符启林教授则告诉记者,在几年前,房地产信息是可以查询的,在最近两年,这种情况才发生了变化,相关部门对查询设置了一些限制,例如要求案件当事人拿到法院的立案通知书才允许查询,导致实务中一些案件无法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如果(条例)将来规定是有条件的查,不准普通老百姓也不准律师去查,实际上相较几年前是个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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