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地安置”首次出现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延续《决定》精神,一号文件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在补偿方面,一号文件提出,一方面补偿农民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对农民的住房、社保、就业培训给予合理保障,另一方面因地制宜采取留地安置、补偿等多种方式,确保被征地农民长期受益。其中,“留地安置”的表述是首次出现在中央文件中。
此前在中央政府制定的征地法律和指导性文件中,只有货币补偿和人员安置的原则性条款,并没有“留地安置”,但地方对此已有先行探索。浙江大学经济研究所所长曹正汉在其发表的论文中指出,这是地方政府为了化解与农民的利益冲突,在中央政策之外自主发明的一项地方政策。
留地安置是指地方政府征地时,除了给予村民和村集体货币补偿外,按照征地面积的一定比例,返还给村庄的建设用地,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在留用地上,村集体可以独立或与开发商合作,从事商业或工业开发,所得收益归村庄集体所有。
仝志辉表示,应该肯定“留地安置”在保障失地农民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但由于这种方式游走于法律边缘,目前各地的管理缺乏统一协调,更需要通过中央文件以及相关法律保证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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