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
对“在职职工”均应缴存
关于廖女士是否住房公积金缴纳对象,广州中院二审认为,根据《公积金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上述法规规定的单位与在职职工都是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
而作为地方监督执行部门的广东省建设厅,于2004年3月3日作出了《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了“根据国务院《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单位和职工都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它与职工户口是否在本城市无关,与单位所有制性质无关。只要是在职合同制职工(含外来务工人员。停薪留职、临时工除外),单位都应按规定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不缴或少缴”。
因此,广州中院认定,从化劳动力市场以廖女士不是城镇居民为由,认为不须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主张缺乏理据。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中院行政审判庭法官汪毅接受信息时报采访指出,广东省这一点做得非常好,早在2004年已经明确了,只要是在职职工,包含外来务工人员,单位都要缴存住房公积金,这是单位的义务。即使用人单位与职工有口头或在合同上注明不缴公积金,这种做法也会被判定无效。(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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