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
缴存范围并没有区分户籍
从化市法院一审认为,1999年4月3日国务院颁布并施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公积金条例》)第二条规定了公积金的缴存范围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而没有区分职工的户籍及是否城镇户口。
2006年3月13日由建设部、财政部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中,对“在职职工”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廖女士是从化劳动力市场聘用并支付工资的人员,属于《公积金条例》规定的缴存范围,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从化劳动力市场不服上诉,并认为《公积金条例》第二条规定是对“住房公积金”下的定义,并非“职工的范围”,而从当时的法律规章和《公积金条例》的立法宗旨来判断,目的是为了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立法意图是为了城镇居民,缴纳公积金的对象也应该是城镇居民。
而2006年的《通知》虽对“在职职工”的范围做了明确规定,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要求对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所以企业对于进城外来务工人员是否缴纳住房公积金是有选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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