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房产税与土地出让金不能混为一谈。二者的性质不同,征税与收费的范围、时限、条件等都不一样,因此房产税的征收不能冲抵土地出让金。世界上实行土地国有、地区所有的国家或地区,政府对国有或地区所有的土地出租、出让既收取租金或出让金,也征收房地产税,两者并行不悖。例如,我国香港特区政府对让渡地区土地使用权时,既要收取批租的租金(出让金),又要征收具有房产税性质的差饷。
客观认识和稳妥推进房产税
一些业内人士和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开征房产税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很多方面还缺乏实践和认识,须将扩容和开征前的基础工作做好、做实,对其有个全面客观的认识。
首先,房产税不是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最后一根稻草”。开征房产税,将“流转环节”的收费变为“保有环节”的收税,增加了房地产调控的杠杆与手段,有助于遏制房地产市场的投资投机行为。但是,应当看到,当前楼市深层次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不能指望房产税一出,房地产市场中的各种问题就能迎刃而解,房价就能降下来。解决房地产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建 立 楼 市 调 控 的 长 效 机 制 , 从 土地 、 税 收 、 信 贷 等 各 个 方 面 打 好“组合拳”。同时,要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从根本上遏制投机炒房,促使房地产市场理性回归。
其次,房产税扩容乃至将来正式开征,须遵循一个重要原则,那就是征收范围不宜过宽,税率也不宜 过 高 , 要 循 序 渐 进 , 把 握 好 节奏。
从重庆的试点来看,纳入房产税征税对象的主要是独栋商品住宅和新购高档住房。这类住房具备占有土地等公共资源多、价位高,高端住房消费特征明显,因而有必要首批纳入。但是,从房产税的性质和国外征收情况看,房产税作为个人住房持有环节的税收,个人住房无论面积、价值,也无论何时以购置、继承、修建等方式取得,都应是普遍意义上的征税对象。因此,随着房产税试点的步伐,以及房地产市场发展、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增强等,在适当的时机应考虑扩大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比如,将多套或超大面积的住房纳入房产税的征收范围、逐步将非主城区的个人住房也纳入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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