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次修订引起学界业界讨论,其中,纳税人权益保护不足问题受到关注。一些学者建议废止行政复议前置条件,亦有观点提出,应注意区分涉税信息中属于个人隐私及商业机密的部分。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下称修正稿),于本月上旬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让学界感到遗憾的是,《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称税收征管法)此番修订只是小修小改。
其中之一关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首先,行政复议前置条件的保留令人不解。原税收征管法的八十八条提出行政复议前置条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然后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此次修正案保留了这一规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解释称,税收征管法2001年修订时考虑到要保障国家税款稳定入库,才提此规定,当时的背景是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低、纳税人权利保护意识不强。然而,经过多年发展,情况已有改观,一系列相应的制度也已出台;此外,从权利和义务平衡的角度而言,这一复议前置条件也应取消。
他称,此次修订提出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以及强制执行措施延伸至个人和非营利组织等,某种意义上是加大了纳税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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