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修订 私权保护存缺失

来源:地产中国网 2013-06-26 12:07:00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次修订引起学界业界讨论,其中,纳税人权益保护不足问题受到关注。一些学者建议废止行政复议前置条件,亦有观点提出,应注意区分涉税信息中属于个人隐私及商业机密的部分。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下称修正稿),于本月上旬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让学界感到遗憾的是,《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称税收征管法)此番修订只是小修小改。

其中之一关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首先,行政复议前置条件的保留令人不解。原税收征管法的八十八条提出行政复议前置条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然后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此次修正案保留了这一规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解释称,税收征管法2001年修订时考虑到要保障国家税款稳定入库,才提此规定,当时的背景是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低、纳税人权利保护意识不强。然而,经过多年发展,情况已有改观,一系列相应的制度也已出台;此外,从权利和义务平衡的角度而言,这一复议前置条件也应取消。

他称,此次修订提出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以及强制执行措施延伸至个人和非营利组织等,某种意义上是加大了纳税人的义务。

其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在现实中的作用仍令人怀疑。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政税务系主任林江向财新记者举例称,假如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可能多征税了,要提出提起诉讼、状告税务局,结果一般都会败诉,即时赢了将来也可能会有无休无止的烦恼,因此大多数人只能沉默忍受。“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可谓形同虚设。

“很遗憾,这次修正案几乎没有涉及如何最大(程度)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时,他们有没有什么更好的渠道?”林江建议,可学习一些西方国家的做法,设立税务法院或税务法庭。

事关纳税人权益的另一问题,是涉税信息共享。修正稿第二十八条提出: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所掌握的涉税信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本单位掌握的储户账户、支付或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支付或计入该账户的投资收益及年末(或期末)账户余额等信息。涉税信息提供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刘剑文认为,此次税收征管法修订不存在个人信息获取不受限制的问题,因为税务机关执法须依法办事,须以不损害纳税人利益为前提;涉税信息共享的原则应包括:依法获取信息、不侵犯私权利、行政机关间职能划分明确。

林江则指出,涉税信息散落在各个部门,涉及方方面面,现在的问题是:有哪些是税务机关执行公权力可以依法获取的,又有哪些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是不应披露的;万一信息处理不当,导致个人隐私外泄、商业利益受损,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你拿了这些信息怎么保管、怎么使用,我也无权干涉。如果涉及公民隐私问题,或者涉嫌侵犯公民隐私时,那这就不是税收征管法这样一个级别的法律能够解决得了的。”林江称,由此看,“小改”也在意料之中。

他并提出,纳税人、税务机关和税务中介等其他机构之间的关系,目前还不够清晰,需在税收征管法中加以明确。

此次税收征管法修订的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今年7月7日。

(财新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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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次修订引起学界业界讨论,其中,纳税人权益保护不足问题受到关注。一些学者建议废止行政复议前置条件,亦有观点提出,应注意区分涉税信息中属于个人隐私及商业机密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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