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江苏将统一税款征收标准 核定房地产成本利润率为15%
来源:地产中国网 2013-06-20 10:10:00
此外,与土地相关的税收此次也受到关注。当下,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调控中地方权限最为“灵活”的部分。2012年底江苏曾对涉及土地增值税领域出台了对应具体清算办法,多达数百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东部地区省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低于2%,且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
本报获悉,江苏各省辖市对不同类型的房地产确定了预征率,预征率均不低于2%,但是分类标准各地区差别较大。
“统一执行后,全省各地根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结果,多退少补”,江苏省地税局法规处人士解释。预征率调整统一的还有印花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中也规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考虑到同一行业不同税种的成本利润率应尽量统一,因此,将核定营业额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销售不动产的成本利润率为15%,其他应税行为的成本利润率为5%;房地产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核定为15%。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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