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个角度看,企业项目审批时间的长短,也就不能简单的与行政效率划等号。如果为了所谓的审批速度,放松简化审批流程,甚至让不符合公共利益,有着极大负面溢出效应的项目上马,后果倒是更加不可设想。
但是,当审批时间最长项目的平均值为171.35天,最长的审批时间更是长达1500天。尽管并不能简单的把板子打在行政效率低下的屁股上,但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企业项目的审批如此“难产”?显然值得追问。
事实上,假如确实因为企业项目本身不符合公共利益,或是项目本身有着不可容忍的负面效应,那么,这样的项目其实更应被及时叫停,而不是获得姗姗来迟的放行,而假如企业项目本身并无违规之处,行政审批时间的拖沓冗长,不仅无关慎重,恐怕根本是行政滥权。
而现实中,精简了的行政审批流程,仍然出现“难产”,行政审批过程的权力寻租是否仍然广泛存在,公共利益又是否遭遇行政权力的挟持与损害,倒是更令人担忧。
基于上述视点,行政审批权的简化和下放,固然不无必要,但仅此还并不足够,比简化和下放行政权力更为重要的,其实是行政权力自身运行的程序机制,及其公开透明属性。唯有行政审批权的运行自身见得了光,经得起监督和挑剔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才能相得益彰,项目审批才不会陷入“早产”与“难产”的尴尬境地。(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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