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不具有在京购房资格,但张女士仍然想另辟蹊径购买刘先生的800万元豪宅。发现购房无望后,她将刘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退还已经交纳的购房款100万元。昨天记者获悉,经海淀法院调解,张女士支付38万元作为房屋贬值补偿。
张女士起诉称,去年9月,她与刘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她购买刘先生名下位于海淀区西三旗的一处价值800万元的房屋。现在她发现自己不具有在京购房资格,房屋交易已经无法实际履行,因此刘先生应解除与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全额返还已经交纳的100万元购房款。
对此,刘先生表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考虑到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北京市的限购政策就已经出台,张女士应该明知自己不具有购房资格;现在房产价格下降,自己的房子贬值,因此不同意返还张女士已经交纳的定金及首付款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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