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法官发现,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张女士就已经明知自己不具有在京购房资格,但出于侥幸心理,她一直期望能通过其他手段买房。但直到实际给付了定金和首付款100万元后,她才真正意识到:如果提供虚假文件骗取在京购房资格,可能会面临严厉的法律处罚;如不具备在京购房条件,她无法与刘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真正买到房子。因此才想到通过诉讼解除合同要回购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相关证据材料及证人证言均说明,张女士是在明知自己不具有在京购房条件的情况下而强行尝试买房,刘先生的房子现在确实存在一定贬值。经过调解,张女士同意给付刘先生一定的赔偿款。最后,刘先生退还了张女士已经交纳的购房款62万元,剩余购房款38万元则作为张女士向刘先生给付的房屋贬值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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