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两案均要退还房款,返还房屋,并支持50%利息损失的判决。老杨不服一审判决,将两案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中,上诉人老杨称,两案所涉及的协议是房产份额转让协议而非房屋买卖合同、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利用类型审批的规定是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还对其装修损失加以主张。
与此同时,被上诉人大有公司均持寸步不让的态度;被上诉人老孙不仅不予退让,还提出了其应当获得更多利息的主张。
面对三方当事人激烈对抗,特别是上诉方心理预期较高的情形,二审承办法官制定了调解为先的工作方案。经法官调解,最终上诉人接受了一审判决房屋份额转让协议因为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的判决。
同时,考虑到上诉人老杨装修房屋的实际支出和老孙大笔资金被占用的实际损失,二审承办法官依托当地工商所、行业协会等单位,引导大有公司的负责人和老孙亲赴现场查看装修,引导双方对房屋装修事实的进一步认同。
在二审法官的积极协调下,三方当事人就两案达成“一揽子”解决的调解协议:大有公司向老杨补偿部分装修款和老杨向老孙让渡部分利息的方式填补老杨和老孙的损失。
“小产权房”碰不得
许跃芝
近年来,由于房价的居高不下和地区间人口流动的频密化,“小产权房”交易屡禁不止。从法律角度看,这些“小产权房”大都涉及土地违法。比如,本案中建设在集体工业用地上的宿舍楼,原本是作为企业工业生产的生活配套建筑存在的,但被当作廉价商品房私下买卖,继而又成为炒房牟利的工具。交易各方最初似乎因为消息灵通和敢于“冒险”而尝到了“甜头”,最终却都因触犯法律底线而吃尽了“苦头”。
国家关于土地利用类型管制的制度区别于一般的行政管理,具有极强的政治性和政策性,是刚性规范,不容违反和规避。同时,法院是根据交易的经济实质而非合同的抬头来认定法律关系的。很明显,从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原则来看,本案涉及的所谓份额转让协议实质上就是房屋买卖合同。(兰格钢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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