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上午,记者先后向南宁市住房局和地税局咨询此事。住房局交易管理科的工作人员说,他们办理房产赠与过户手续,只要提交赠与合同原件即可,不需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但其他办理程序和提交的资料还是和原来一样。
“办理房产赠与过户,我们需要进行公证,才可免个税。”南宁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科的一名女工作人员说,地税局和住房局是两个不同单位,她不清楚房产部门是否需要公证,但目前她们办理房屋赠与手续,还是需要公证书。
该地税局劳务和财产行为税科的相关人士则表示,自去年6月份起,他们就已接到不少人反映这一情况,也把相关问题报告了上级,但目前还未收到不需公证就可减免纳税的通知,所以他们还是按原来的法规实施。
民生问题部门应通力合作
由于在办理房产赠与过户中,涉及的两部门没有出台统一的措施,这意味着住房局出台的免公证措施已无实际意义,高额的公证费和复杂的公证流程还是无法避免。
“涉及民生问题,部门间应通力合作,才可打破政策壁垒。”广西政法学院孙玉宁副教授说,各部门有制定本部门法规的职权,但制定这些法规前,应充分考虑人们的意愿。有些法规涉及到几个部门,在颁布前,应该互相沟通和协商,这样才能更好地为民所用。
孙副教授表示,从目前的情况看,住房局出台的免公证规程是做到为民所想,但还不是为民所用。在过户中,由于税务部门跟不上脚步,群众还是品尝不到政策甜头。
本报南国法援公益律师赵明堂认为,徐女士要办的是同一件事,但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房屋登记管理法律关系,一个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关系。现在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只是对登记管理的相关规程作出了改变,但税务机关并没有对税务管理的法规做出修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公证证明,因为法规依据支持,并不违法。如果原来的税收法规,并没有明确这一要求,徐女士有权拒绝税务机关的要求出具房屋赠与公证。(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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