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方律师表示,由于提出异议的人并没有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和真实姓名,无法确定是否水晶城业主的真实意图,这就导致规划部门无法告知其已修改规划,规划部门审批过程并无不当,而且审批是否合法也不属于本案庭审范围。
而针对原告提出的五次变更,该律师认为,在报纸上公示也是一种有效的送达方式。而之所以发生不同机构采用不同的公布方式情况,是因为政府部门机构职权导致,该做法大部分应属于政府部门的行为,万科公司无权也不可能干涉规划发布方式。
焦点二:业主:宣传时未提有小户型开发商:广告中未承诺无小户型概念
业主方律师还指证,万科公司反复在各种广告宣传册、沙盘模型中,允诺小区主要为170平方米以上大户型,强调小区特点为“大面积豪宅”,广告宣传词显然影响了他们的判断。而随着小户型日渐增多,有业主认为已经影响到小区品质。
但万科方律师则认为,售房方没有变更业主房屋的户型、空间、朝向等,并不影响业主房屋使用功能和质量,对小区其它房屋做出的局部调整,并无不当。“在资料中,水晶城‘主打170平米以上房屋’为宣传语,并非否定其他刚需户型的存在,而刚需户型的存在也不影响小区品味,反而体现出国家政策和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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